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备考:考点大搜集
发布时间:2013-08-02 15:38:27 阿拉善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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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迫在眉睫,抓紧最后的时间复习也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复习中,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任何重点的复习。这段时间,应该对考点进行系统的梳理,方可明确考试内容。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两类,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宣告失踪与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后,推导出他已经死亡的事实。
三、民事权利
(一)物权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3.分类
(1)所有权
(2)他物权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为担保物权。担保法确认了三种类型的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是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
1.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债的内容。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编辑: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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